類型管制
建築類型是人造環境中一個普遍卻極重要的一種空間文化,尤其是住宅類型的出現,其往往是一個社會文化經長期的提煉而成的空間結晶(1996,王明蘅)。
類型本身具有生命的特徵與跡象,我們必須了解其本質,才能對它有所管制;否則,僵硬的法規法條卻扼殺其生命的繁衍,形成整體居住環境的異化。
居住形式的多樣性與類型管制
『居住』是人類最基本也最多樣的行為,以往的社區開發,開發商興建大量格局相同的房屋,居民進住後陸續再加以增、改建,因其無法涵容居民行為的多樣性,在這持續的變動中,不僅改變建築體原本設定的居住功能,且已經將其用到了建築產權的極限。以營建的成本來看,浪費時間也浪費金錢;若負擔不起增、改建費用,以空間的角度來看,不合用的空間也是一種浪費。另一方面,增、改建也嘗試對整體社居景觀意象造成破壞的原因,因此如何兼顧居住的多樣與環境的協調式社區開發的一大課題。
類型管制的觀念便是因應這一課題的管制觀念,以類型作為區分都市環境層級與建築環境層級的觀念介面,控制了這個介面,建築物在這個類型之下有充分的自由調配空間來涵容多樣的居住行為,而社會環境因為控制了這個區域的類型管制,不會有太突兀的建築物出現破壞整體的景觀。
試圖在合理的經濟使用規模和既存的都市紋理之間尋求一適切的平衡點,維持並強化其歷史烙痕,去蕪存菁地保留其既有的城市風格與特色,同時能有效地改善其都市空間的品質。
類型學
類型學在當代建築論述中出現,核心詞彙如type、typological、model…等等,這些詞彙的活躍,使得form、function之類的詞彙退出要位。
在知覺心理學和哲學中,type獲得了與model 相近的含義-描述由具體的個體所組成的組群所必然呈現的一套特徵。
19末-20初世紀,在語言學和邏輯思想的影響下,類型的觀念在思想界獲得一種新的中心地位。當時所產生的是非常抽象及一般的類型理論,在諸多不同的領域裡,形成了系統的學問,謂之-類型學。
建築類型學的演變
| 19世紀早期 | 後 | |
| 以外觀的切合點做分類。 | 轉向內在結構構造形式做分類。(建築本體形式的功能性,而非使用功能。) | |
| 形式元素之組合(方便、經濟) | 排除使用功能對形式的牽制。 | |
| 藝術自主性 | ||
類型學注重的是”永恆”,追求建築的內在本質及其不變的要素,透過觀察建築空間的階段,更透過人、物動向等對象,探索”動”與”靜”之間的關聯,具體地掌握空間的使用方式及特性之研究。
這些的研究,是一種觀察調查,將研究者所捕捉到的問題點,無法明確地把難以傳達給利用者的設計人之課題、相關圖、動線圖,製成平面構成或職員構成等前提條件,就無法在計畫上成立新的條件。可是,藉由此研究觀察從各種角度提示問題點,會間接地提高都市規劃師、設計者的創造慾望。其目標不是發現現狀的零星問題,而是抽出正確性計劃基本條件的資料,進而提出規範。
l 類型管制的主要目的
ü 描述由具體的個體所組成的組群所必然呈現的一套特徵。
ü 辨別出其區域的世間結構、永恆的生活秩序
ü 類型分為聚居類型、空間類型(公共、私密)、建築類型、構造類型,作為城市中物質和空間的統一,並維持品質。
參考書目
魏嘉成,2007,《層疊:水陸競合之境》,國立成功大學碩士論文。
沈元琪,1999,《建成地區之建築類型管制-以台南市大天后宮周邊地區為例》,國立成功大學碩士論文。
汪丽君,2005,建築類型學,天津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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